发布机构:屯溪区发展和委员会(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5:24:13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45
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教材价格、教辅材料价格,按附表执行,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认真落实“一教一辅”和自愿购买原则,切实做好教辅材料无偿代购工作,不得在代购中收取回扣或其他任何费用。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对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管理,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和省已明确纳入公用经费支出或已明令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代收费用实行学期结束结算,多退少补,张榜公布。
三、强化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在醒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门户网站、招生简章、缴费处等地方将《黄山市中小学2018年春季开学收费公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与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
四、加强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各区县物价、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大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教育乱收费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应教育乱收费问题要及时查办,情节典型、性质严重的通过予以,强化警示功能,切实学生家长权益。
抄送:省物价局,市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价检,市政务中心发改委(物价局)窗口,市直各学校
注: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民办高中按《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财教〔2016〕1501号)文件执行。
注:以上为最高标准,中心城区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不高于最高标准执行,其它民办学校收费按黄价字〔2016〕1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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