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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对富农政策的历史演变

类别:军事历史 日期:2019-1-4 6:01:46 人气: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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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党从建党伊始,在农动中就面临着怎样对待富农的问题。从创建井冈山根据地时算起,党对富农采取的政策发生过多次变化。我们研究建国后新区土改中富农政策的形成,有必要首先回顾一下党对富农政策的历史演变。

  中国的富农,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农场主或沙皇的富农,它是中国传统农业和近代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这个阶层人数不多(据中南各省土改复查后对新解放区100个乡典型调查,土改时富农户数占农村总户数的2.85%,富农户人口占农村总人口3.77%),在经济上也不十分重要。但是对它采取怎样的政策,却对农民中的其他阶层(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贫农、雇农)、地主阶级以及城市里的资产阶级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过程中,毛对这个阶层的经济状况、态度有过不少精辟论述,其中讲得比较完整的是《中国和中国》和《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两部著作。在这些著作里,毛指出:富农是农民中的一个阶层,“被称为农村的资产阶级”。他们一般都自己参加劳动,但“大多有一部分土地出租,又放高利贷,对于雇农的剥削也很,带有半封建性”(《选集》第2卷,第643页)。他们的剥削是经常的。但是,富农在农民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中可能参加一份力量,在反对地主的斗争中也可以保持中立。因此,在过程中,不应把富农与地主等同起来,采取消灭富农的政策。

  毛关于把富农和地主区分开来,在过程中采取保存富农经济、中立富农的政策思想,是在同“左”的错误思想作斗争中逐步形成的。

  1928年夏,在莫斯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是采取保存富农经济、中立富农的政策的。大会提出的中号是:地主阶级的土地交由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富农土地不在分配之列。《决议案》还指出:农动中的“战术底线是:主要的敌人是豪绅地主,在乡村中的基本力量是贫农,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故意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是不对的,因为这就混乱了农民与地主阶级的主要矛盾”。

  毛虽然没有参加六大,但是他六大制定的对富农的政策。他1929年4月主持制定的《兴国县土地法》,7月主持制定的闽西第一次党代表会议决议案,都只地主阶级的土地及公共土地,不富农的土地。闽西决议案还指出:初期,对富农“不其土地,并不派款,不烧契,不废除其债务”,以便争取其“中立”。当贫农同富农的斗争已经起来,要求分配富农土地时,也只能分配富农多余的土地,“不要过分地打击他们”。“富农凡亲自参加劳动者可以参加,但须防止他们在中的领导(不要使他们当选为及农会的委员)”。毛还谈到他以前主持制定的《湘赣边界土地法》,说那里“一切土地而不是只地主的土地,是一种错误,这种错误是由于当时缺乏土地斗争的经验而来的”。(《选集》第1卷,第83页注释[21])

  1929年6月7日,国际就农民问题给中央来信,六大在富农问题上“犯了最重大的错误”。来信断定:“中国的富农,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比地主“更加”,“富农照例到处都是公开地站到方面,来反对农民群众的斗争”。因而,应当与富农“进行无畏的斗争”,对于“自己经营农业的那种富农”,即使是同农民一道“参加抗税运动或反军阀运动的时候,也不应向富农让步”。显然,这封信把中国的富农同的富农等量齐观了,把十月后苏俄同富农作斗争的一套策略给中国党了。

  国际来信前,当时的中央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即苏区土地斗争中有“右倾保守观念”,走了“富农线”。收到国际来信后,便立即作出了《中央接受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的决议》,承认中国党在富农问题上犯了错误,并强调“在,也要地反对富农”。这以后,中央1930年提出的《苏维埃土地法》(草案),1931年为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土地法》(草案),都了把坏地分给富农作为“劳动份地”的政策。根据这些草案的,江西省苏维埃1932年12月1日制定的《和分配土地条例》还:“富农按劳动力与人口混合原则分坏田,即有劳动力者,按照当地每人分田数量,分以坏田;无劳动力者,酌量补以坏田,所补之田,不能超过当地分田每人数量的三分之一。”在鄂豫皖、湘鄂赣、赣西南等苏区,还一度按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模式,组织过集体农场,实行“共耕制”。由于脱离实际,这些做所当然地遭到了失败,使事业和农业生产遭到了损失。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毛经过大量调查,写出了《反对本本主义》一文。并在以后的一系列著作中,从理论上探讨了中国富农的特征和不同历史条件下对富农的策略问题。1958年3月10日,在成都会议上,他回顾这段历史时说:“中国的主义有中国的特色,表现在战争中,表现在富农问题上。因为中国的富农人数很少,我们决定原则上不要动,向富农让步。但是,‘’不赞成。他们主张富农分坏田,地主不分田。”

  遵义会议在实际上确立了毛在的领导地位。这以后,他对富农问题的政策思想能够比较顺利地为中央和全党所接受了。但是,也因为种种原因未能付诸实施。

  1936年7月22日,在陕北发出的《关于土地政策的》就体现了毛的政策思想。:“地主阶级的土地、粮食、房屋、财产,一律”。“富农的土地及其多余的生产工具(农具、牲口)均不,如果在基本农民要求之下,实行平分一切土地时,富农土地,也当拿出一起平分,但富农应照一般平分条件得到土地(即与一般农民得到同等土地)”。由于不久后抗日战争开始,1937年8月在陕北洛川召开的局会议,为团结抗日,决定停止土地,实行减租减息的新的土地政策。因此,1936年7月22日中所体现的毛关于在土地中不动富农土地财产的政策思想,没有全面付诸实施。

  在抗日战争结束后,1946年5月4日,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简称《五四》)。根据山西、、山东和华中各解放区农民群众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经验,决定在各解放区实行土地,支持农民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时期,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对富农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选集》上卷,第378页)《五四》中一般不动富农的政策,同毛在土地时期对富农的政策思想基本是一致的。

  但是,《五四》一般不动富农的政策,也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实施。事实上,各根据地土改中,都动了富农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我们晋冀鲁豫边区,就按照当时全区人均耕地面积总量,提出“耕者有其三亩田”的要求,将全部土地平分了。1947年9月13日,中国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对类似这样的做法予以肯定。《大纲》:“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土地。富农不仅土地被平分,多余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和其他财产也被征收。有些地方,不仅动了富农,而且还严重中农利益。康生、陈伯达鼓吹打乱仗,说什么“只要发动起群众来,动了中农不算‘左’;发动不起群众来,不动中农也是右”,更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于《五四》“一般不动富农”的被突破,毛1950年6月9日在七届三中全会总结报告中作了如下的解释:“冲破《五四》是群众的行动。离开形势讲问题讲不清楚。存亡,这边是贫雇农、中农、城市小资产阶级,那边就是、地主、帝国主义,那时候富农就对你那么好?所以那时是不能提出中立富农的口号的。”“《五四》是有那么一个尾巴的。群众的行动就应该批准。因为是在战争前夜,7月1号就大打起来了,就是要批准群众的行动来对付蒋介石。”同一天,在饶漱石发言时,毛插话:贫雇农,富农,“这两头,总要顾一头”。他的意思是:当时只能顾贫雇农这一头。

  总之,从井冈山时期开始,到解放战争时期为止,领导的各个时期的土地和土改,尽管想法曾有所不同,但实际上都是打击或消灭富农的。

  1949年1月26日,毛致电由东北入关的第四野战军负责人、罗荣桓、谭政,并告北平市委、天津市委:“入北平不要再发任何宣传口号”,“乡村中的土地办法,决不能施行于大城市附近。”5月3日,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北平市辖区土地问题的决定》中,根据毛的,只征收富农之出租土地,对其自耕和雇人耕种之土地,“其耕种权与所有权一律照旧不变”。据统计,当时北平郊区(不包括当时属省通县专区后来划归市的各县)富农占有土地88700亩,出租20500亩,自耕及雇人耕种60000多亩。在1949年10月开始的郊区土改中,这60000多亩富农土地未动,收到了中立富农、稳定中农等多方面的效果。

  1949年11月,在局会议上讨论新区农村政策时,毛正式提出:江南土改时,要慎重对待富农。

  1950年初,毛、周总理访苏时,就新解放区土改中对待富农政策问题,向斯大林通报了中央的初步考虑。2月17日,他们又致电在国内主持工作的同志,就送审的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土地和征收的》草案作复时,转达了斯大林的意见。电报说:

  “关于新区土改征粮草案电收到。一般甚好,而且亟须适时发出。惟第四部分因涉及分配土地问题本身,可否暂缓发表。因斯大林同志曾在我向其报告土改政策时,提议将分配地主土地与分配富农土地分成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即使目前农民要求分配富农多余的土地,我们固不,但也不要在上预作肯定。我们虽对中国半封建富农作了解释,并说明对资本主义富农并不,他仍举十月后的苏联为例,要我们把反富农看成是严重斗争。他的中心思想是在地主阶级时,中立富农并使生产不受影响。去年十一月局会议时关于江南土改应慎重对待富农的问题亦曾提到过,因此事不但关系富农而且关系民族资产阶级,江南土改的必须和北方土改有些不同,对于一九三三年文件及一九四七年土地法等,亦必须有所修改。故我们主张目前政务院只发表新区土改征粮的前三部分,而将第四部分留待我们归后讨论。如须修改,则可推迟至四月再行发表另一关于土改本身的文件。如同意,可向党外人士解释第四部分为今年秋后方始实行的政策,不妨从长计议,待毛归后再行决定及发表。”

  从这封电报看出,斯大林这次提出的主张,基本上是与毛过去关于在土改中保存富农经济、相应地在上中立富农的思想相一致的。斯大林在这里表达的“地主阶级时中立富农”的观点,已不同于当年国际电报中的观点了。

  1950年2月到七届三中全会这段时间,总结了历史经验,经过讨论,提出新解放区土地的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经三中全会提出、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由中央人民于1950年6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国土地法》,将党的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形成法律。因此,可以说,建国后新区土改采取保存富农经济、在上中立富农的政策,是毛在过程中一贯政策思想的体现。这一思想的实施,标志着我们党对富农政策的实际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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